湘安职院财〔2014〕34号
各处室、系部、中心:
为加强和规范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和《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学院(中心)制定了《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
湖南安全技术职业学院
长沙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
2014年5月10日
附件:
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和《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学院(中心)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南安全技术职业学院(长沙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湖南安迅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湖南竭诚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即长沙六城区及长沙县以外其他县、市、地区、省份)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公务出差必须按规定报批,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 差旅费中住宿、伙食补助等费用报销标准按照财政部公布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执行。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
飞机 |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
级别 |
||||
正职院领导及职务工资在五级(含五级)以上正、副教授及相当职称人员 |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二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其余人员 |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
三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同一任务跟随领导出差人员按其余人员级别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因出差任务紧急乘坐飞机的,需报分管财务领导批准。
第九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十三条 住宿费标准分省内、省外限额凭据报销。省外出差按照财政部统一发布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详见附表)执行;省内出差按正职院领导及职务工资在五级(含五级)以上正、副教授及相当职称人员每人每天400元,其余人员每人每天300元的标准执行。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四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依照财政部发布的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七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八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交通费用。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自带学院公车(或由学院承担租车费)的,不享受市内交通费补贴。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按规定标准由学院(中心)承担,不得向下级部门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二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订票费按单次20元以内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第二十三条 出差任务结束后,应于当月及时办理差旅费报销手续;月底出差的,应于次月10日前办理。逾期未报的应由当事人提出书面说明,报业务分管领导和财务分管领导批准后,方能报销。
差旅费报销时必须提供城市间交通费发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填制差旅费报销单,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业务分管领导和财务分管领导批准,交财务部门报销。同一出差任务有多人同行的,返回单位后指定一人经办全体人员的差旅费报销,同行人员应在住宿费、交通费等发票上签字确认证明。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四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未经批准出差、超范围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二十五条 出差报销必须提供住宿费发票,而且应与出差行程一致。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当天往返的,可不提供住宿费发票,只能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七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学院按照规定报销。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原《差旅费管理办法》废止。
附表: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附表:
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单位:元
省份 |
住宿费 |
伙食补助费标准 |
||
部级(普通套间) |
司局级(单间或标准间) |
其他人员(单间或标准间) |
||
北京 |
800 |
500 |
350 |
100 |
天津 |
800 |
450 |
320 |
100 |
河北 |
800 |
450 |
310 |
100 |
山西 |
800 |
480 |
310 |
100 |
内蒙古 |
800 |
460 |
320 |
100 |
辽宁 |
800 |
480 |
330 |
100 |
大连 |
800 |
490 |
340 |
100 |
吉林 |
800 |
450 |
310 |
100 |
黑龙江 |
800 |
450 |
310 |
100 |
上海 |
800 |
500 |
350 |
100 |
江苏 |
800 |
490 |
340 |
100 |
浙江 |
800 |
490 |
340 |
100 |
宁波 |
800 |
450 |
330 |
100 |
安徽 |
800 |
460 |
310 |
100 |
福建 |
800 |
480 |
330 |
100 |
厦门 |
800 |
490 |
340 |
100 |
江西 |
800 |
470 |
320 |
100 |
山东 |
800 |
480 |
330 |
100 |
青岛 |
800 |
490 |
340 |
100 |
河南 |
800 |
480 |
330 |
100 |
湖北 |
800 |
480 |
320 |
100 |
湖南 |
800 |
450 |
330 |
100 |
广东 |
800 |
490 |
340 |
100 |
深圳 |
800 |
500 |
350 |
100 |
广西 |
800 |
470 |
330 |
100 |
海南 |
800 |
500 |
350 |
100 |
重庆 |
800 |
480 |
330 |
100 |
四川 |
800 |
470 |
320 |
100 |
贵州 |
800 |
470 |
320 |
100 |
云南 |
800 |
480 |
330 |
100 |
西藏 |
800 |
500 |
350 |
120 |
陕西 |
800 |
460 |
320 |
100 |
甘肃 |
800 |
470 |
330 |
100 |
青海 |
800 |
500 |
350 |
120 |
宁夏 |
800 |
470 |
330 |
100 |
新疆 |
800 |
480 |
340 |
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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