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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课、评课制度(修订)

(湘安职院督〔2017〕93号,2017年10月30日印发)

 

   为进一步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激励广大教师提高自身业务素质,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并为教学质量考核提供重要依据,根据《湖南安全技术职业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条例》(湘安职院督〔2015〕24号)、《湖南安全技术职业学院教师教学质量考评实施办法》(湘安职院督〔2017〕88号)等,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听评课是教学质量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建立听课、评课制度,有利于全面了解教师授课与学生学习的情况,及时提出教改意见,提高教学质量;有利于促进教师之间相互学习、相互提高,促进教师整体教学水平的提高。

   第二条 听评课人员的身份分为同行、督导、领导三种类型。对同行之间相互观摩交流的听课为同行听课,需要详细填写《湖南安全技术职业学院听课记录表》,要求确定教学标题、本节课教学目标,对本节课给出教学评价与建议,下课后与主讲教师沟通交流,同时对本节课给出整体教学效果等级;对督导(含专兼职督导)、领导听课,除做好同行听课类型要求事项外,还需要按《湖南安全技术职业学院评课记录表》做好评课记录。

   第三条 听评课人员及额定工作量要求

   1.听评课数量以学期为单位计算。

   2.党委书记、院长、中心主任听评课不少于6节,主管教学副院长不少于8节,其他院级领导每人不少于4节。

   3.中层干部听评课不少于4节,其中教务处正副处长,规划与质量建设处正副处长,二级学院正副院长不少于10节。

   4.专业负责人(教研室主任)不少于10节,专任教师不少于5节,新教师(指毕业后参加工作一年内的见习教师)不少于10节,校内外兼课教师不少于5节。

   第四条 听评课具体要求

   1.听评课采用随机抽查形式,一般不事先通知任课老师。

   2.任课教师应按照课程标准和课程整体教学设计的要求,认真备课和讲课,带教案和授课计划上课;听评课人员根据授课计划、课程标准和课程整体教学设计的要求,检查执行情况和执行效果,任课教师应与听评课人员积极配合。

   3.听完课后,任课教师应主动将课程整体教学设计、教案、授课计划等教学文件提交给听评课人检查。

   4.听课后一般要求评课,以保证听课的效果,督促老师们不断改进。

   5.听评课人员必须按规定做好听课笔记,认真填写《湖南安全技术职业学院听课记录表》,并将听课评价与上课教师沟通。

   6.评课时,必须认真填写《湖南安全技术职业学院教师质量评价表》。听课人员应在听评课结束后将听评课情况及时反馈至二级学院和相关部门。院领导、职能部门领导、督导员将听课笔记、评课记录等原始材料交规划与质量建设处,专兼职教师将听课笔记、评课记录交二级学院,作为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评价等的原始材料保管存档。

   第五条 听课考核

   1.院领导、处室、二级学院负责人由学院教学督导委员会考核,其他人员由所在部门考核。

   2.二级学院听评课情况纳入二级学院考核指标体系,干部、教师评优评先指标体系中。

   3.二级学院每学期末对听课节数及教学情况进行总结、通报。通报报送规划与质量建设处。各二级学院应将通报情况以会议形式或其他形式向教师传达,并就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整改措施应以书面方式交规划与质量建设处。

   4.听课考核每学期一次,凡未完成所规定听课任务的,在全院范围内通报。

   第六条 本办法自院务会议讨论通过起执行,解释权归属规划与质量建设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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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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